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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千家企业被税局集中清查工业白油发票,油票变运输票成稽查重点

华税 华税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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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律师 

编者按:2018年3月金税系统成品油发票模块上线以来,石化行业传统的将非成品油发票变更为成品油发票用于配票销售或虚假抵扣消费税的违法行为得到极大遏制。2020年至2021年初,各地零星爆发一些历史遗留案件,但总体数量不大。但今年以来,在消费税、增值税利益的驱使下,各类新型变票案件却不断涌现,在税警关银联合办案常态化背景下,面临着全链条查处与严峻的刑事打击。近期,某省税局对交通运输企业购进非成品油发票组织风险排查,一起运输企业涉嫌虚开案件曝光,揭露了“工业白油”发票变“运输”发票的新型变票模式,引发全链条虚开风险并波及下游企业数以千计。

一、总局特派办下发《督审风险提示》,某省税局集中清查工业白油发票

   据消息,国家税务总局A特派办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某省部分运输企业购进非成品油并取得非成品油发票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向该省税局下发了《督审风险提示》。据A特派办及该省税局分析,此类运输企业异常风险点表现为:

1、大量购买与运输生产经营无关的为“液化气”“天然气”“石油焦”“白油”“工业白油”“原油”等非成品油性质的石化类商品;

2、企业本身无加工生产能力,也未将购进的石化类商品直接销售;

3、未列支任何保险费用、船舶车辆维修费用、配件费用,或者费用金额畸低与巨额运费收入不匹配;

4、所开具销项发票均为运输服务发票。

接到总局特派办风险提示后,该省税局迅速对全省交通运输企业购进非成品油发票进行风险排查,并划定近千家运输企业下发各地方税务局进行分析研判,要求对于不主动纠正补税或者涉嫌虚开发票的运输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某B贸易企业卷入新型变票案,“油票变运输票”浮出水面

在一场商贸会上,某B贸易企业收到了一份特殊的合作邀约,对方两人,一人系某A地炼厂负责人,另一人系某C运输公司负责人,其中C运输公司负责人声称原在A地炼厂任职,后辞职创业。C运输公司拟采购一批油品使用,但成品油价格高昂,企业难以承受,但是某些非成品油,其质量达标,通过简单处理也可以作为汽车、船舶燃料使用,而其得知A地炼厂正好有一批符合条件的“非成品油”可供销售。但是,A地炼厂负责人提出根据企业回避的规定,不能直接向C运输公司销售产品,因此双方商定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搭桥”开展业务。

A地炼厂、C运输公司负责人称,B贸易企业仅须与A地炼厂签订采购合同、与C运输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即可以每吨1块钱的标准赚取贸易差价。货款由C运输公司对公支付,再向A地炼厂支付,B贸易企业无须垫付任何资金。货物存储于地炼厂,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自提,贸易企业无须承担任何运输成本。

在诱人的条件下,B贸易企业同意合作,三方两两签订购销合同。在地炼厂与运输公司的安排下,B贸易企业取得A地炼厂开具的“非成品油-工业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向C运输公司开具“非成品油-工业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了数十万元差价。

近期,某地税务局接到省局专项检查通知后,对下属重点运输企业进行排查。该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系统稽核比对功能发现,C运输公司账面上的进项结构只有来自B贸易企业的“工业白油”,几乎没有其他成品油,而销项则显示向上千家企业开具了运输发票。经实地检查,税务稽查人员发现C运输公司无“工业白油”库存,其负责人辩解说均已向挂靠车辆发放并使用完毕。同时发现,C运输公司自有车辆极少,大多为社会车辆挂靠,但经向车主核实大多未真实提供运输服务。基于此,税务稽查人员初步判断C运输公司涉嫌接收虚开并对外虚开,数额巨大,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今年10月,公安机关对C运输公司虚开案立案侦查,同时将B贸易企业涉嫌犯罪情况上传云端、向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出线索函,B贸易企业同样受到了税警联合查处。

经多方调查,此种新型变票模式浮出水面。A地炼厂存在账外销售成品油的行为,因此富余了大量化工产品进项发票,直接对外开具这些发票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合理性薄弱,遂联合运输公司将这些发票以“工业白油”的名义开出并变更为运输发票,再对外虚开牟利。

新型变票示意图

B贸易企业账面上是进“工业白油”出“工业白油”,虽然主张无虚开故意,但是客观上全链条没有真实货物,且给C运输公司输送了得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起到了帮助C运输公司变票对外虚开的效果,而受到法律责任的牵连。

三、受蒙蔽参与“工业白油”购销的石化贸易企业应如何化解涉税刑事风险?

对于变票虚开案件中绵长的交易链条,总有部分贸易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在对犯罪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变票链条,成为过票一环,其对于所处的变票犯罪行为缺乏必要的认知,甚至单纯地认为购销交易均合法开展,仅以“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这显然是不充分的,客观上也难以说服司法机关。根据石化行业虚开案件的代理经验,我们认为过票企业在抗辩过程中应当向司法机关厘清至少以下五个关键事实。

事实一:分析判断交易链条的完整程度

对于司法机关片段式调查取证的,应挖掘隐藏交易主体、补足交易全链条。这是最关键的事实,关乎司法机关对于货物真实性、税款流失环节以及非法利益归属等重要问题的认定。

事实二:分析判断交易中的货物情况

就自身购销环节而言,应当主张货物有明确的来源与去向,主张货物的品性、数量与发票所记载的一致,从而证明自身环节不存在虚开。

事实三:分析判断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行为

关注交易资金由谁提供,对于出现的资金回流行为,就单一的过票企业而言是否能够知晓;向司法机关提供货权转移凭证,例如提货单、指示发货单等,以及购买方签收单据。

事实:分析判断变票非法利益的分配

向司法机关主张应查明,是否有交易主体销售了成品油没开成品油发票,或者是否有交易主体采购了化工产品原材料而取得了成品油发票,并非法利益分配的角度证明自身发挥的作用微弱。

事实:分析判断增值税、消费税的完税情况

向司法机关提交企业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证实自身不存在消费税纳税义务并且依法履行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向司法机关建议对真正偷逃消费税的主体进行追责。

总而言之,对于过票方的刑事追责不能“一刀切”,而应在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判断其是否存在帮助上下游虚开的主观故意与恶意,对于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故意、恶意、且未造成国家税款税款损失后果而产生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犯罪处理。

四、实施变票的运输企业被定性虚开后,下游企业应如何应对涉税风险?

(一)税局上门协查,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旦运输企业“工业白油”票变“运输”发票被定性虚开,则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将对其下游受票企业作出相应处理。通常而言,其将向下游受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将调查、处理处罚权限移交下游。

根据协查程序,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稽查程序展开独立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回函发函税务机关。此时根据业务真实性与否,对下游企业存在不同认定:


1、未发生真实的运输业务,认定其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将面临补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的后果。

2、发现存在真实的运输业务,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运输业务真实但存在发票使用瑕疵,认定受票方构成善意取得,仅要求补缴增值税。

4、运输业务真实与虚假无法准确判断,认定受票方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但不会给予处罚。

本案中,亦存在部分企业发生了真实的运输业务,个体司机真实地挂靠C运输公司完成了运输作业。此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受票企业应当基于货运服务的真实性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例如个体车主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运输报酬是否实际支付到位,重点核查支付凭证是否完备,个体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留存。受票企业有证据证明运输服务真实发生,且对C运输公司利用虚开“工业白油”发票抵扣进项不知情、未参与的,可以主张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请求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认定虚开的结论。

(二)进入刑事程序,企业如何开展自救?

变票运输企业被公安机关定性虚开后,其将对下游受票单位进行调查,发现涉嫌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的,将自行行使管辖权或者通过公安部云端发布线索函。而无论是异地公安直接上门调查、抓捕还是本地公安根据云端线索函进行立案侦查,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下游受票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立即作出反应开展自救。

第一,应向公安机关还原完整的交易链条与资金流向。虚开案件中,除当事人供述外,公安机关一般需要核实交易货物是否真实、资金是否“回流”、是否收付虚开发票手续费等。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会基于有罪推定而仅针对涉案开、受票双方进行片面的调查取证,忽视了交易中货物的源头及最终去向,忽视了交易过程中参杂的借贷等特殊法律关系,忽视了交易资金最终流向货物源头的事实。在公安机关陷入“无货虚开”侦查误区之时,企业则应当通过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向公安机关还原完整的交易链条及资金收付关系,动摇乃至打破公安机关“无货虚开”、“资金回流”的内心有罪推定,进而帮助其客观、全面查清事实。

第二,应向公安机关主张主观善意,证明受到欺骗而参与“变票”、过票。近年来,法研[2015]58号、最高院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案”、最高检保障“六稳”“六保”意见等均不断重申虚开犯罪的主观要件与结果要件。在一些案件中,实施变票、过票的企业并非出于虚开骗税的目的,而是为了增加业绩、且受到了主导者的欺骗而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参与。此时应当帮助公安机关查明真正的犯罪主体,主张自身非恶意,以此减轻自身责任。

五、六部委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常态化,企业风险应尽早处置

2021年10月28日,全国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在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四部门专项打击的基础上,新增最高人民检察院、外汇管理局加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对涉税违法犯罪,特别是虚开骗税的打击力度将更上层楼。

而近期多起虚开大案的爆发也敲响了特定行业的警钟,所有企业应当居安思危,将涉税刑事合规、风险防范与处置作为必修课。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及时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建议从业务真实性、货物真实性、资金收付、票货一致、完税情况、上下游业务单位审查等6个方面开展税务健康检查,关注以下方面:

2、历史遗留问题清理

经税务健康检查发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历史问题业务的剥离。对有风险的历史业务造成少缴税款的,建议及时进行补税申报。有风险的历史业务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建议相关企业通过重组或其他方式关停、变更主体重新经营。

结语:这起新型变票案件对石化企业、贸易企业、物流企业等均敲响警钟。对于石化贸易企业而言,应当增强各类交易中涉税风险的预判、识别和防范能力,对货物真实性严格把关,杜绝为了蝇头小利而参与过票,避免被动卷入虚开发票骗局而难以脱身。对于因运输发票而受到牵连的企业而言,亦应当积极主动应对税务稽查,通过提交业务真实性材料来减少税款经济损失、避免刑事责任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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